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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日期:2016-05-28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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