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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日期:2016-05-28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几招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者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出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租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根据需要从理事中选举常务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会人数不多于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能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户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每届任期3年,会长最多可连任2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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