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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三路38-4

《深圳市莆田商会章程》

日期:2020-08-15

深圳市莆田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莆田商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PUTIAN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SPCO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莆田籍人士在深投资的工商企业法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广大会员,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深圳、莆田商贸交流,推动深圳、莆田两地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七条  本会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2020号茂名大厦10楼北半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树立“在深圳,我代表莆田”的理念。

(二) 积极为会员企业服务,规范在深圳的莆田籍工商户经营活动,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开拓市场,有序竞争。

(三) 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护院的合法权益。

(四) 加强深圳市和莆田市两地间的经济协作和交流,为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开展工贸活动,前线塔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等咨询服务,传递信息,开展业务交流,增强会员间的团结协作。

(六) 加强与莆田市有关部门和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争取各方面的指导、帮助与支持,促进会员企业与各地的贸易往来、经济协作、科技合作和信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凡在深圳市由莆田籍人士投资举办的各类工商企业法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能主动热心为本会服务;

(四) 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五) 会员入会的程序有:

(六) 提交入会申请书;

(七)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查,并经本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八) 全额缴纳会费,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会费档级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万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8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800元;

(四)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回。中途退会,所缴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 制订或者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出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租金的方案;

(六)    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根据需要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会人数不多于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九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 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两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每届任期3年,会长最多可连任2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四十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渐增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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