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渐增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全体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或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监事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检查、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进行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