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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

日期:2016-05-28

第八条  凡在深圳市由莆田籍人士投资举办的各类工商企业法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主动热心为本会服务;

(四)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有: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查,并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全额缴纳会费,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6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6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600元;

(五)一般会员及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回。中途退会,所缴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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